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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粮食政策

关于报送执行费用补贴政策到东北地区采购新产粳稻和玉米的函

时间:2013-11-22 来源:国家粮食局调控司

  关于报送执行费用补贴政策到东北地区采购新产粳稻和玉米的函

  各省(区、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办公室(综合部):

  为做好今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鼓励有关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国家有关部门将出台相关省份符合规定的企业和中央直属粮食企业采购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米,下同)、玉米,并运回所在省份,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的政策,现就企业报送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补贴范围。享受粳稻费用补贴政策的省份包括除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外的 28个省份;享受玉米费用补贴政策的省份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 16个省份。

  二、 上述相关省份执行政策的企业到辽宁、吉林、黑龙江 3省采购 2013 年新产粳稻;到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采购 2013年新产玉米,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一种:一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委托 1家省内粮食企业。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但补贴期间单个企业从东北地区采购并运回本省(区、市)的粳稻、玉米单品种数量在5000吨(含 5000吨)以上。

  三、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2012年购销存统计年报,粮油加工企业必须报送了粮油加工统计年报等;2013年新成立的企业,应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了相关统计报表。参照往年相关政策的补贴条件及标准,请相关省份和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抓紧做好执行政策企业的选定和报送工作,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的具体企业名单,由企业总部审核确定并直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我们将委托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再调整。

  其他有关事宜仍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人:张云,电话:010-63906295,传真:010-63906259

  邮箱:grainprice@126.com

  国家粮食局调控司

  2013年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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