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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粮食政策

中储粮全面启动东北玉米、大豆临储收购

时间:2013-11-25 来源:本站

  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3】26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迅速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相关直属企业将临储收购的质价政策张榜公布,做好启动收购各项准备。中储粮直属企业及直接管理的租赁库点,将于25日在东北地区全面启动临储玉米和大豆收购。其他委托收储企业将在省粮食部门、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共同审核相关资质,并落实收购资金后,立即启动临储收购。

  今年国家玉米和大豆临储挂牌收购价格为:玉米(国标三等),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大豆(国标三等)2.3元/斤。质量等级差价和高水分玉米的扣量扣价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挂牌收购价格为到库收购价,即农民直接将粮食卖给承担临储收购任务库点的价格。玉米和大豆临储收购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在截止日之前,临储收购企业将按照挂牌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做到不限收、不拒收,应收尽收。按照《通知》要求,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本地收购的国家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在临储收购中,三方将共同确定收储库点、共同制定管理办法、共同验收数量质量、共同开展监管、共同安排竞价销售出库、共同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粮食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收购主体执行政策情况进行行政监管;农发行作为收购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部门,将对企业贷款资格、资金运行和贷后检查进行金融监管;中储粮总公司作为执行主体,在做好直属企业本库和租赁库点收购的同时,将积极会同粮食部门、农发行,严格按照与委托收储企业签订的合同,指导好其他非中储粮委托收储企业的收购工作,并落实收购数量统计,保管费用、贷款利息拨付等责任。

  经三方共同研究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将通过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收购点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积极为农民提供烘干、清杂等服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在收购过程中,如果仓容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出现“卖粮难”情况,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将共同研究租赁社会仓容方案,有效利用社会闲置仓容,缓解仓容不足矛盾。国家继续支持在必要的情况下搭建露天储粮设施。露天储粮设施搭建方案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制定,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今年的露天储粮设施必须按照新型露天垛搭建标准实施,国家财政按照117.35元/吨的标准拨付费用。

  本次收购的国家临储粮食,继续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安排竞价销售标的、制定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并监督落实销售出库。销售价差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

  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将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沟通协调,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加大监督和巡查力度,及时解决收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临储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努力让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企业满意。

  中储粮总公司 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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