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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政策

黑龙江省2013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时间:2013-11-18 来源:黑龙江粮食局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及其各管理局粮食局,中储粮各直属库,各收储库点:

  为贯彻国家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购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3号)要求,方便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各收储库点了解并执行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具体政策,有效开展好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现将《黑龙江省2013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掌握和认真宣传政策,严格执行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切实做到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水稻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要督促指导各收储库点将收购时限、质价政策、收购纪律等主要内容,在库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告,并接受咨询和监督。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2013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83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3年度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

  黑龙江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31日。在收购期内,挂牌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水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标准品,下同)1.50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水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水稻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格。

  非标准品水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为解决企业烘干费用资金来源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对水分超标准扣量部分进行细化分解,即对扣量1.00%中的0.65%作为企业烘干后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0.35%作为企业烘干费用;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水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三、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按照国家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总体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等部门参加的2013/2014年秋粮收购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全省共确定369个水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粮库和收购点,下同),其具体名单已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直属企业,要密切协同配合,将当地水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具体名单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便于农民送交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

  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已公布的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时,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提出,经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同意,可通过采取县内集并、增设收储库点等措施及时予以解决,以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如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应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测算全省需搭建总量,报经国家审批后实施。搭建的露天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防火规定。

  四、收购资金供应

  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及经批准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由农发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解决。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向当地农发行申请贷款,并根据收购计划及进度及时足额预拨给各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农发行要根据企业提报的收购计划提前足额支付铺底资金,收储库点要对售粮农民及时结算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它款项。收购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五、粮食验收入库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水稻,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水稻数量、等级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直属企业要按各职责加强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业务的监管,确保国家收购政策规范落实,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和粮食收购资金规范使用。

  六、其它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省政府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重要部署,督促组织协调当地粮食、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乡镇政府和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直属企业,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完善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卖粮农民有序送交粮食,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粮食收储库点周边地区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支持和配合收储库点开展最低收购价水稻收储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收储库点要严格规范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做到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服务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收购企业要主动争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有效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农民适时适价出售余粮,科学储粮、减少产后损失,实现好粮卖好价、增加收入。各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设立样品台;要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要采取帮助农民清杂筛选等措施,为送粮农民提供方便。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满足群众合理诉求,全面提高为售粮农民服务质量。

  (四)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监测市场价格,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省农发行负责对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负责对直属企业和收购库点粮食收购和入库保管等各环节业务的全程跟踪监管,组织指导收储库点规范开展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等业务工作。各地粮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要在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加强对收储库点执行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和随时抽查制度,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发生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收、限收、停收农民送交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和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防止发生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搞“转圈粮”套取差价及补贴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这些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要发现一起,严格查处一起,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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