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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粳稻入关费用补贴细则正式出台

时间:2013-11-28 来源:粮油市场报

  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农发行四部门正式对外公布《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成品大米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玉米、粳稻(米,下同)调入省(区、市)的采购企业给予0.07元/斤的运输(不分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费用补贴,并对执行期限、受委托企业资格、采购标准、采购价格给予明确规定。

  享受粳稻(米)费用补贴政策省份包括除辽宁、吉林、黑龙江以外的28个省份,享受玉米补贴的省份为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16个省(区、市)。关于补贴标准,《办法》规定,从东北地区采购并外运的粳稻、玉米,每斤财政补贴标准为0.07元,分别按折合标准品粳稻(水分≤14.5%,杂质≤1%)、玉米(水分≤14%,杂质≤1%)后的数量计算。其中,补贴企业采购粳稻、玉米必须是东北地区2013年度国内新产粳稻、玉米,国标三等粮价格分别不低于当地的粳稻最低收购价和玉米临储收购价,采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粮,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采购价格可以按照国家标准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东北粳稻、玉米享受补贴的采购期限分别为2013年粳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2013年玉米临储收购政策执行期间,且采购的粳稻、玉米分别必须在2014年5月31日、2014年6月30日前运抵本省。

  申领补贴企业必须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的企业,且具有上述两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文件,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和储备企业需具有企业总部出具的确认文件。

  执行政策企业资质确定方式由相关省份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委托1家省内粮食企业;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地区采购并运回本省(区、市)的粳稻(米)、玉米单品种数量超过5000吨(含5000吨)。关于补贴费用的申请与拨付,《办法》强调,享受运费补贴企业需2014年7月10日前提交申请;补贴申请包括粳稻、玉米采购凭证、运输发运单和提货凭证、货到支付凭证、销售库存凭证,以及运回本省(区、市)的销售、加工、库存情况。地方粮食企业的补贴费用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的补贴,则由财政拨付给企业总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补贴申领企业。

  《办法》明确,根据国家粮食局监测结果,当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玉米市场收购价格超过2013年粳稻最低收购价、玉米临时收储价格0.05元/斤以上时,中央财政将停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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