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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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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公司全面启动东北地区临储收购

时间:2013-11-27 来源:粮油市场报

  11月25日,中储粮直属企业及直接管理的租赁库点在东北地区全面启动临储玉米和大豆收购。其他委托收储企业将在省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共同审核相关资质,并落实收购资金后,启动临储收购。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11月22日下发的《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的通知》,玉米大豆临储收购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中储粮方面表示,在截止日之前,临储收购企业将按照挂牌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做到不限收、不拒收,应收尽收。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为2.3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

  通知要求,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和大豆必须为2013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和大豆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

  严禁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现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口的玉米和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收购过程中,如果仓容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将有效利用社会闲置仓容,缓解仓容不足矛盾。

  今年的露天储粮设施必须按照新型露天垛搭建标准实施,国家财政按照117.35元/吨的标准拨付费用。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及必要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核定粮食库存成本,由收储库点直接向当地农发行承贷,由中央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其中,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收储库点包干使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利息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拨付相关单位。中储粮公司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后,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预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不得截留挪用,以保证企业收购和安全储粮的需要。

  通知特别指出,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本地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察制度,确保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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