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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松绑金融租赁 时间:2014-03-18 来源:腾讯财经 3月17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表示,《办法》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银监会表示,此次办法的修订,是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举措。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此外,银监会要求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银监会还表示,今后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并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银监会还将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 2013年12月,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