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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拟构建征信系统

时间:2014-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温州市金融办日前在网站上公布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本月21日。

  去年11月22日,全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今年3月1日施行。为保障《条例》贯彻落实,温州市政府根据《条例》制定了配套实施细则。

  温州市金融办方面对记者表示,此次《细则》的起草,是在不违背《条例》规定与精神的前提下对《条例》内容的细化与补充,旨在进一步提升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

  记者发现《细则》对《条例》的多项内容做了细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补充,更接温州“地气”。

  《条例》第二章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而《细则》对三类主体的内涵外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责任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则主要包括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细则》还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经温州市金融办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民间融资相关公共服务的机构,且“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此前,曾有评论人士质疑,该机构提供服务,却不收取费用,这是让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变成了活雷锋,最终会失去提供服务的动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条例》草案起草参与者李有星曾对本报记者表示,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接受政府委托,为当事人免费提供一些公共服务,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与此相呼应,《细则》第五条规定,由温州市和辖区内县级政府安排必需的经费,专项用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

  《细则》对定向债券作了更灵活的规定,在明确定向债券应当在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进行发行或转让的基础上,既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选择中介机构承销。

  《细则》还鼓励民间借贷当事人将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履约信息将纳入民间融资征信系统。温州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民间融资的征信体系,我国还存空白。这次借着《条例》的施行,我们将试图建立民间融资的征信系统。”

  据悉,温州市方面首先将会升级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现有的系统,形成“民间借贷登记与备案管理系统”,构建起民间借贷活动的征信系统。后续,上述系统将与温州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数据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上述负责人介绍:“民间融资征信系统信息可以来源于多个平台,如民间借贷、定向债券、定向集合资金等,目的是构建民间融资的‘全息图’。一旦成型,该套系统将是央行征信系统和发改委社会信用体系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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