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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粮食政策

辽宁保险方案:三大主粮和大豆、花生,农户缴纳20%,政府补贴80%

时间:2021-07-02 来源:种子天下

关于印发2021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银保监分局,相关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和辽宁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2021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辽宁银保监局

2021年6月22日

2021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预期,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有关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银保监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辽财金〔2019〕35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19〕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种植业保险政策,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分散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的同时,推动种植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粮油作物各项保险

继续开展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实施脱贫人口补充保险。投保截止日期原则上为6月30日,确因今年政策调整无法完成的,最迟为7月10日。

1.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三大主粮(玉米、水稻、小麦)和大豆、花生。

(2)实施地区。三大主粮在非产粮大县实施,大豆、花生在全省(不含大连,下同)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每亩保额分别为370元、400元、240元、200元、400元,费率分别为6.1%、4.1%、4.2%、5.1%、4.1%(锦州、阜新、葫芦岛3市分别为6.7%、4.5%、4.6%、5.6%、4.5%;朝阳市玉米为6.7%)。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包括中央35%、省级30%、市县15%)。

2.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1)保险标的。三大主粮(玉米、水稻、小麦)。

(2)实施地区。在全省产粮大县实施,产粮大县名单依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2021年享受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补贴支持的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辽财金函〔2020〕344号)确定。

(3)保额及费率。农业大灾保险区分普通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保额不同。玉米、水稻、小麦普通农户每亩保额分别为370元、590元、240元,规模经营主体每亩保额分别为720元、940元、590元。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包括中央45%、省级30%、市县5%)。

3.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1)保险标的。玉米。

(2)实施地区。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在岫岩县、北票市实施,收入保险试点在义县、铁岭县实施。

(3)保额及费率。每亩保额为700元。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40%、省级20%、市级10%)。

省直国有农场参加上述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参照所在地政策,中央和省级政府给予补贴(市县财政不必承担)。

(二)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继续支持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发展,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棚内作物保险、食用菌保险和中药材保险。按照作物生产季节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投保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其他保险与粮油作物保险一致,逾期签订的保险合同转入下年度。

1.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根据不同设施结构设定8000~17000元的每亩总保额。钢筋骨架和砖墙、钢筋骨架和土墙、竹木结构和土墙的日光温室大棚年基准费率为2%,钢架无后墙结构的大棚年基准费率为3%。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中央30%、省级20%、市级15%)。对辽西北地区加大支持力度,阜新、铁岭、朝阳3市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中央30%、省级35%、市级5%)。

2.日光温室大棚棚内作物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内的经济作物。

(2)实施地区。在凌源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叶菜类每亩1000元,果类蔬菜、瓜果每亩2000元,花卉等经济作物每亩2500元。费率均为4%。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包括省级35%、市县30%)。

3.食用菌保险。

(1)保险标的。香菇、黑木耳、滑菇、灵芝、平菇、双孢蘑菇、杏鲍菇等7种食用菌。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食用菌标准菌袋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5.3%(锦州、阜新、葫芦岛3市均为5.8%)。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省级35%、市级20%、县级15%)。

4.中药材保险。

(1)保险标的。人参、五味子、细辛、柴胡等33种中药材。

(2)实施地区。在沈阳市、抚顺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中药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4.5%。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包括省级35%、市级20%、县级15%)。

(三)实施脱贫人口补充保险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定脱贫人口收入,对6600元以下脱贫人口(葫芦岛市南票区包括建档立卡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下统称“脱贫人口”)的玉米、水稻实施补充保险。在脱贫人口享受所在地区原有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参加脱贫人口玉米、水稻补充保险。投保截止日期与粮油作物保险一致。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

(2)实施地区。在全省实施。

(3)保额及费率。执行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和农业大灾保险地区的玉米每亩保额为330元;执行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地区的水稻为600元,执行农业大灾保险地区的水稻为410元。费率与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一致。

(4)保费承担比例。补充保险的保费从2021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探索种植业保险创新

1.鼓励各市根据财力状况,针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开展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支持探索政策险与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县域覆盖项目统筹实施。鼓励开展价格指数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市县财政对保费给予补贴,根据实施成效、实施规模等情况适时考虑纳入省级补贴范围。

2.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特色农业保险,根据农户需求在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基础上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附加险。

3.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技术创新和保险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带动作用,利用多种渠道服务农业发展。推广业务服务流程电子化、线上化。

4.鼓励各保险机构、各地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公估等定损模式创新。

三、保费补贴申请程序

各承保机构和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通过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申请当年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和下年预算。签字盖章的正式文件、报表等材料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至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务必保持一致。

(一)当年资金申请

1.承保机构逐级审核申请。承保机构认真组织做好投保工作,如实填写保单,建立台账,分县(市、区,下同)填写《申请拨付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附件1,简称“资金表”),逐级审核、签字、盖章。承保机构要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加强检查回访,避免基础数据出错,要对保单、台账、资金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全责。8月10日前,各省级承保机构将工作报告附《申请拨付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辽宁银保监局备案,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同时将保单数据导入管理系统;县级承保机构形成拨付财政补贴的申请报告,并附汇总表、资金表、台账,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填报和扫描上传等工作。(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于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

2.县市政府部门汇总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与各承保机构签字盖章材料的生产规模总面积、投保规模总面积以及各级保费总金额是否一致进行审核,无误后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汇总并转交给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县级补贴资金,填写资金表“县级财政已缴”金额并签字盖章,转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形成县级正式报告,附汇总表(管理系统导出)、资金表、拨款凭证,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提交。市级相关部门按照上述程序,于9月5日前将正式报告(附资金表和管理系统导出的汇总表)一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提交。逾期未完成工作导致补贴资金无法兑现的,由各市自行负责。(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于2022年1月25日前完成)

3.省级政府部门汇总拨付。省农业农村厅通过管理系统对投保面积、财政资金支持金额进行汇总,9月20日前转交省财政厅,同时掌握全年种植业保险有关情况,为编制下年预算提供参考。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各承保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向上申请时与市级补贴资金一并拨付,中央和省级清算资金由市级财政于收到资金10日内拨付至保险机构。各市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省财政厅提出弥补申请。(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于2022年2月10日前完成)

对于脱贫人口补充保险,承保机构应单独出单、建立台账、分账核算、独立归档,据实列支费用和成本,单独核算损益。当年补贴资金申请比照上述程序,由承保机构单独形成申请报告,附分县(市、区)《申请拨付脱贫人口补充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单独下发)和台账,报至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填报和扫描上传等工作。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管理系统数据与各承保机构签字盖章材料的相关面积、金额数据一致性以及补贴对象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汇总并转交给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脱贫人口补充保险的保费补贴资金。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补贴资金正式报告(附资金表和管理系统导出的汇总表)报市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乡村振兴部门形成本地汇总报告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二)下年预算申请

省、市、县三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承保机构在组织投保时,应了解农民下年投保意愿,及时进行回访调查,结合本机构工作计划,分析预计下年度投保规模,连同当年投保情况一并报给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农作物种植面积、特色产业规模、农民投保意愿等情况,根据承保机构提供的预计投保规模,汇总形成本地区下年度预计投保规模,并按照补贴政策提出财政补贴预算安排建议,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市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于9月5日前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下年度预计投保规模、市县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形成正式请示文件,附相关报表(附件3)一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提交。9月20日前,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管理系统对全省预算汇总后,转交省财政厅。脱贫人口补充保险预算由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另行统筹安排。

四、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机构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辽财金〔2021〕104号)执行。

(二)保险条款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各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听取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和农民代表意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经营

1.承保展业。要充分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未按保险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鼓励承保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针对农户缴纳部分给予一定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一卡通”号、联系电话、投保面积、保险金额、缴纳保费及其他投保信息)。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在保险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承保机构应及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送到户。市、县级承保机构要在承保后开展电话回访,电话回访比例由各市确定,回访电话录音要存档备查。

2.定损理赔。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确保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气象分析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提高定损规范程度,准确核定损失数量,鼓励委托保险查勘理赔公估机构、农业技术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开展查勘,可邀请出险地乡镇相关人员参与。承保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一卡通”中。除10月份以后开展的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理赔案件外,其他种植业保险理赔案件必须在12月31日前结案。对于逾期未完成理赔工作的承保机构,将实施重点监管,直至限制其政策性农险业务的经营。

3.协办业务。承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协办业务。承保机构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及村级组织开展协办业务,开设乡服务站、村服务点,委托其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如与基层农业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应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承保机构聘用农业专家进行定损时,承保机构和农业专家应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专家劳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种植业保险定损中,农业专家作为承保机构聘用人员进行测产,承保机构对本机构承认的测产报告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承保机构提供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农业专家名单,供承保机构抽选、聘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承保机构加快投保进度,指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做好协保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收集、反馈农民对种植业保险政策的意见建议;做好种植业生产组织调度,掌握农作物种植面积、特色产业规模等情况,为保险投保特别是制定下年度补贴预算提供参考;指导做好防灾减灾,减轻灾害损失,稳定生产供应。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脱贫人口收入、种植规模等相关情况统计调度,及时向承保机构提供脱贫人口相关信息;协助承保机构做好补充保险的政策宣传。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承保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对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种植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按规定做好防灾防损、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统计上报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上级承保机构要对下级承保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各市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制定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确保种植业保险顺利开展;要加大对承保机构合规经营检查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在宣传、承保、定损、理赔等重要节点,深入基层、直面农户,切实解决影响农户参保理赔的相关问题;要将对承保机构考核评价分解到展业全流程,全面督促保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三)提升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种植业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持续扩大种植业保险影响力,灵活利用数字媒体、移动媒体,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宣传种植业保险。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巡回宣传车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让农户了解保险政策,提高种植业保险的群众满意度、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

(四)做好材料报送

各地区、各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工作情况形成文字记录、视听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承保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各市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宣传照片于6月30日前,各市工作总结和承保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各承保机构种植业保险情况总结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银保监局;各市脱贫人口补充保险工作方案和总结相同时间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辽宁银保监局。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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