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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粮食政策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加工补贴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2-19 来源:黑龙江财政厅

  黑粮规〔2020〕1号


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豆加工补贴暂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7日


黑龙江省大豆加工补贴暂行实施方案
     

为抓好“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大豆振兴计划有关部署,加快推动全省大豆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绿色优质安全营养大豆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大豆余粮顺畅销售、卖粮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大豆(含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下同)为直接原料的加工企业。
     

(一)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二)加工消耗的大豆原料为本省生产或从俄罗斯进口的大豆
     

(三)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大豆及其他原料采购、保管、加工和产品销售等数据,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并有效执行。
     

(六)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大豆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研发费用予以补助,对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分年度实施,执行期暂定3年。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范围:为增加产能、提升质量、改善工艺、降低能耗等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运输装具等,不含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标准: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形成投资并实际支付投资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政策执行期内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范围:为收购(含购进)加工原料及辅料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利息。补助标准:对流动资金贷款年实际付息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实际贷款额的5%给予贴息,实际借款利率低于5%的据实贴息,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工技术研发补助。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大豆加工技术方面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研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试验费、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和借款费用等实际支出,并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补助标准:对年技术研发费用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20%比例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以上三项可叠加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企业同一项目已给予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政府核查、省级复核确认的方式核定并拨付年度补贴资金。
     

(一)企业申报。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组织辖区内大豆加工企业申报上一行政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加工补贴。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在次年3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财政部门进行申报。企业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得申报。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对所有提供资金扶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附件1)。
     

2.黑龙江省大豆加工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4)。
     

3.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4.证明材料。(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需提供项目预决算(含二类费用)、可研报告、招投标手续、购建合同、资金支付凭证、验收手续、相关账簿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资料。各地可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区分不同项目,适当增减所需证明材料,确保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投资情况。(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需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进账单、利息支付凭证,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3)加工技术研发补助。需提供企业关于开展加工技术研发的决议、可研报告、支付凭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申报补贴资金时,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地接收部门负责保管,留存备查。
     

(二)县级核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政府名义出具申报财政补贴正式文件,连同《黑龙江省大豆加工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汇总表》(附件5)、《黑龙江省大豆加工县(市区)申报扶持资金汇总表》(附件6)以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在4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粮食局、财政厅。核查阶段,发现企业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且在公示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予申报。
     

(三)省级复核。5月31日前,省粮食局、财政厅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地提报的补贴资金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通过黑龙江省粮食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复核阶段,发现企业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且在公示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予兑现补贴。
     

(四)拨付资金。
     

公示无异议的,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款程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当地政府(行署)汇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落靠任务责任。各市(地)粮食和财政部门,在抓好本级大豆加工企业加工补贴工作的同时,要督促所辖县(市、区)按本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加强工作检查指导。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加强政策宣传,抓好政策落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优化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加强绩效管理。有关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于补贴资金兑付后1个月内报送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
     

(四)严格责任追究。有关市县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主体,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府补贴性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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