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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降至11% 时间:2017-05-04 来源:粮油市场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简并增值税税率后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对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规定。 通知明确,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等货物税率为11%。适用范围具体为: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等;食用植物油、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等;饲料包括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在抵扣进项税额方面,通知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出口退税率调整方面,通知指出,对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小麦组粒及组粉、小麦团粒、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品、提炼豆油所得的油炸饼(豆饼)、棉籽油渣饼及固体残渣、亚麻籽油渣及固体残渣、低芥子酸的油菜籽油渣及固体残渣、油菜籽油渣饼及固体残渣、其他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谷物磨粉业加工机器、光学色差颗粒选别机等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上述产品清单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适用13%税率的项目大多是居民生活用品以及涉农项目。对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等降低税率显然是对这些项目的扶持,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