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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时间:2015-09-3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5〕16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及社会各界了解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 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一)粳稻品种。粳稻最低收购价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为解决各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确保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作为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扣量1.00%中的0.35%直接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二)玉米品种。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00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执行。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不得进入临储收购。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按照国家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共同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密切协同配合,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以便于农民送交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中储粮、中粮、中纺、中航等中直企业的直属企业租赁仓容的库点名单,也要在其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粮食收购服务及监管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和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委托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好国家各项收购政策。 (一)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库点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送粮农民。要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通过清选、整理等措施,提高粮食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和技术等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对各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结算单据要及时汇兑支付,决不允许拖欠粮款,不得打白条,结算中不得代扣税费、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粮食收购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取消感官验水,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各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引导卖粮农民有序送交粮食,避免农民卖粮排长队,减少等候时间;搞好延时服务,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不让农民卖过夜粮;派业务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尽量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委托收储库点要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乡镇、农场领导驻库监督;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粮食收购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国家收购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监督检查收购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收购所需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负责对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粮食收购、保管等各环节业务的全程跟踪监管,组织指导委托收储库点规范开展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等业务工作。由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农发行共同参加组成秋粮收购联合巡查指导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省级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省粮食局:农村处0451—53609771 省农发行:客户一处0451—84616908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监察处0451—87117623 中储粮北方公司:储备管理处0456—7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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