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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4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时间:2014-11-05 来源: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2014年水稻 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10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4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标准品,下同)1.55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水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水稻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格。 非标准品水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水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为妥善解决收储库点水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促进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作为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扣量1.00%中的0.35%直接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二、政策执行期限 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按照《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总体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及省农发行共同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具体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及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便于农民送交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除按照国家明确应具备的条件之外,增加两项必要条件,即:必须安装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必须配备必要的检质验水设备,取消感官验水。所需设备由各委托收储库点自行落实。 四、强化粮食收购服务及监督 各级粮食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主动接受当地政府领导,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委托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各项政策。 (一)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水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水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要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通过清选、整理等措施,提高水稻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和技术等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范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及时结算农民交售水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代扣代缴税费等任何款项。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粮食收购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取消感观验水,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各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卖粮农民有序送交粮食,避免农民卖粮排长队,减少等候时间;搞好延时服务,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不让农民卖过夜粮;派业务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尽量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委托收储库点要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乡镇农场领导驻库监督;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中违纪和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粮食收购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等情况。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水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负责对直属企业和收储库点粮食收购、保管等各环节业务的全程跟踪监管,组织指导收储库点规范开展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等业务工作。由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组成秋粮收购联合巡查指导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巡查指导。 省级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省粮食局:农村处 0451—53609771 省农发行:客户一处 0451—84685707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监察处 0451—871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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