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告 |
关于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3-28 来源:发改委 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国家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实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1〕185号),安排部署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工作。 通知明确,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0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4月30日;收购入库的大豆为2011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大豆收购质价政策。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大豆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对去年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要增设收购库点,扩大布点范围,方便农民售粮。要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指定收储库点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体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农民售粮动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