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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买下的玉米竟又被卖给他人,到底谁能优先受偿? 时间:2020-08-25 来源:长江日报 在很多案件中会涉及动产浮动抵押规则。那么在这个规则中,优先受偿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B公司向A公司销售玉米2000吨,每吨22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货权确认书,次日A公司支付货款。
一个月后,B公司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张某借款,与张某签订《抵押、监管协议》,约定以该公司所有的粮食设定抵押担保。同日张某进入该公司粮库进行监管,共计有4000吨玉米进入抵押范围。次日,张某又与B公司、官某签订《三方协议》,将这些玉米销售给官某。
后各方产生纠纷,A公司要求B公司交付库存2000吨玉米,张某则主张对库存2000吨玉米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法官任文认为,张某与B公司之间不成立浮动抵押合同关系。
任文分析,张某与B公司约定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清单已载明玉米入库的时间和数量,张某亦委派人员监管玉米的销售,可见抵押的玉米已经被特定化,不再是浮动抵押意义下的流动物,抵押物不包括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已经存放在B公司仓库内的玉米。应当为一般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起,其抵押物即为已经被特定化的入库玉米。
所以案件中A公司可优先受偿。B公司要支付约定的玉米。
任文介绍,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任文说,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法律小贴士: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三大特色 该法条是关于浮动抵押权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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