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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稻米

中国粳米产业政策介绍

时间:2019-08-02 来源:期货日报

  与生产相关的农业支持政策


  1.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在粮食主产区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年国家首次对主产区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4年到200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范围包括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7个省。2008年为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稻谷生产,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11个省(区),新增了辽宁、江苏、河南、广西4个省(区)。


  2.鼓励大米优质优价


  一是相对提高了优质稻谷的收购价,拉大了不同质量级别的稻谷的收购价,相近的两个级别的稻谷收购价格差距一般在5%—10%。二是为了加强对稻谷质量的管理和实行优质优价政策,政府改革和完善大米质量标准。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大米(GB/T1354-2018)》正式发布,替代了旧国标《大米(GB/T1354-2009)》,其将于2019年5月1日实施。与前一版相比,新修订的国标对加工精度和碎米进行了调减,指标更加宽松,同时简化了杂质定义,用“垩白度”代替了原来“垩白粒率”,对卫生要求、净含量、检验要求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3.部分销区的价格收购政策


  2001年中国进行了“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的改革,销区不在最低收购价执行范围之内,为重视粮食生产,浙江和广东等销区省份参照国家最低收购价出台本省的价格支持政策。比如2018年浙江省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每50公斤最低收购价将比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高出3元,分别为123元、129元和133元,由省级储备收储企业开展订单粮食收购,省级政府提供补贴。


  粮食价格政策


  从2000年开始,我国逐步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下发了三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着重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流通体制问题,初步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粮食政策体系框架。


  在全面取消保护价之后,2004年制定了最低收购价格制度。从2009年开始,国家连续调高稻谷最低收购价,2014年达到最高并维持了三年。2012年起,国内粮食供需结构转变,各粮食品种供大于求逐渐显现,且由于临储、托市等政策支撑国内粮食价格,使得国内外粮食价差拉大,国内出现产量高、进口高和库存高的“三高”问题。2017年国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始小幅调低最低收购价,增强价格弹性,恢复市场活力,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大幅下调。


  进出口相关政策


  我国加入WTO后,从2004年开始承诺每年发放大米进口配额(importtariffquota)532万吨,其中长粒266万吨,短粒266万吨,国营比重占50%。配额外进口关税统一为65%,配额内进口关税统一为1%。总体上,进口关税配额在近年较好地发挥了限制粮食进口、确保国内粮食自给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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