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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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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时间:2019-06-04 来源:姚宜兵

3日,大商所发布通知,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基于期货市场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同时开展“企业风险管理计划”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今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以大商所相关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由县域覆盖试点和分散试点两部分组成。具体试点可以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场外期权等多种模式,根据需要可以在县域覆盖试点中附加基差收购试点。

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鼓励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优先考虑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的覆盖足够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

县域覆盖试点方面,要求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并获得过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场外期权试点和基差贸易试点支持的期货公司。单个项目原则上要求1家期货公司牵头,1—4家(共2—5家)期货公司联合申报。合作的保险公司应在试点县域有分支机构,已获得该县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试点服务对象应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一个县级区域只能试点一个品种。

试点区域方面,玉米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大豆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每个省(自治区)试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另外,大商所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支持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之外的分散试点。种植类分散试点的品种为玉米、大豆及合适的新上市品种;养殖类分散试点的品种为玉米、豆粕、鸡蛋以及大商所猪饲料成本指数。

试点规模方面,种植类“保险+期货”收入保险试点,玉米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大豆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15万吨。种植类“保险+期货”价格保险或场外期权试点,玉米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1万吨、大豆单个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养殖类“保险+期货”和场外期权试点,涉及鸡蛋的单个项目鸡蛋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0.4万吨。种植类分散试点支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养殖类分散试点支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个。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今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鼓励在县域覆盖试点(不包括分散试点)中附加基差收购试点。试点品种为玉米和大豆,单个县域覆盖试点项目原则上只允许1家收粮企业开展基差收购试点。单个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签订基差收购合同的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应县域覆盖试点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30%,签订的基差收购合同实际执行现货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应县域覆盖试点实际承保总现货量的10%。

根据通知,“企业风险管理计划”试点主要包括场外期权试点、场内期权推广试点及基差贸易试点三种模式。今年“企业风险管理计划”试点工作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方式进行。

其中,场外期权试点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的期货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贸易类或非贸易类产业企业,申请主体须以总部、总行、总公司名义申请试点。

场内期权推广试点申请主体为期货公司,申请主体须以总部名义申请试点。试点模式为期货公司培育产业企业直接利用场内期权对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包括现货及标的期货相关风险,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效果。

基差贸易试点申请主体为期货公司或开展基差贸易的贸易一方。期货公司须以总部名义申请试点。开展基差贸易的贸易一方也可直接申请试点,但须有期货公司作为试点参与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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