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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国农民共享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增值

时间:2013-11-28 来源:农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笔者学习思考后认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收益如何分配,这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涉及分配公正与否的大问题,不仅要研究土地出让收益如何在村集体经济内部恰当分配,而且还要考虑如何让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地区和农民共享问题。

  非农建设用地由以往的政府向农民征收、耕地转建设用地、集体所有转国有后再供地,改变成为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土地直接上市交易,必将导致巨大的土地出让金由以往的政府财政收入,改变成为能出让土地的村集体及其村民收益。这一巨大的利益改变可举例加以说明。例如,浙江省经济较发达的余姚市(县级市),现市郊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建设的出让价已达600万元/亩,如按老办法征地、转性、出让,被出让地块的土地承包户和村集体只收取征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费等约7万元/亩,余姚市财政收取土地转性过程中的大部分税费及出让金的绝大部分合计约580万元/亩,宁波市、浙江省以及中央财政也分享少量税费。若改变成为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若仍按现行税费项目收缴,那么,村集体及其村民将收益出让金的大头约560万元/亩。这土地出让金的大头,以往由余姚市财政收取后通过增加支农资金、投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民生福利等途径,基本上让全体市民共享,改成集体土地直接入市交易后有可能变成为极少数能出让地块的村集体及其村民专享。就全国范围看,集体土地直接入市交易,将导致全国每年2万多亿元土地出让金分配不公,还将造成地方政府能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财力大幅缩减。

  土地出让金的大头,之所以必须由政府财政收取、应让广大人民共享,主要理由是:第一,一些城郊经营性用地的出让价之所以那么高,主要是政府规划限定和以前财政大量出资投建街路、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的结果;第二,在耕地保有量逼近18亿亩红线、耕地转建设用地总量严控的条件下,城郊耕地大量转用于建造商住房等,建立在其他地区的大片农田必须种粮的基础上,依赖于其他地区的农民承担了保护基本农田的国家任务。

  近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在谈土地制度改革时说:“城市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大低于土地市场价格。”笔者以为,征地补偿标准虽不能太低,但不能等同于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因为土地出让收益也应该让那些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地区分享,应让种粮农民分享,而且政府向农民所征收的很大一部分土地用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设施建设,公建用地是行政划拨,政府不收出让费。

  如何让多数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地区和广大种粮农民共享巨大的土地出让金?笔者认为宜采取的办法是:对土地出让收益按累进税制征税,其出让土地亩出让价越高则适用税率越高,将村集体及村民可分配的集体土地出让收益限定在适当范围之内,使出让金的大头仍由政府财政收取,让广大人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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