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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应遵循多元规模合作

时间:2013-11-21 来源:粮油市场报

  11月15日全文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指明了方向:既强调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又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等要求。

  《决定》对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提出一揽子转变思路,而“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依然是大前提。农业部经管司副巡视员赵鲲表示,《决定》再一次强调这个问题,是对某些质疑声音给予的正面回应。

  “过去我们是以家庭承包农户为主体,这两年我们搞新型经营主体,一些人就产生了误解,认为农业是不是要搞企业化经营了?家庭经营已经过时了?《决定》在这时提出‘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就是为了回应和纠正这些质疑。”赵鲲解释说:“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人们才普遍选择家庭经营的方式。

  即使在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农业经营方式始终要坚持家庭经营的主导地位。”《决定》同时提出“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认为,《决定》提出创新和发展多种农业经营方式,意在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首先,多种经营方式可以提高土地的劳动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其次,我国各地自然、经济条件不同,资源禀赋不一,发展农业经营不可能全国套搬一种模式,因此必然要多元化、多形式、多主体。

  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和城镇化影响下农业人口的逐步转移,我国农地细碎分散的客观实际影响到经营规模难成气候。为此,《决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赵鲲表示,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以后各大重要会议和文件中都有相关的表述。

  《决定》再次强调发展规模经营,充分体现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策导向已非常明确,关键在于加紧落实。

  单打独斗的小农经济已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合作经营、抱团发展才能凝聚力量。为此,《决定》提出要“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主管农民合作社工作的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赵铁桥对此作出详细解读。第一,发展合作经济,是将合作社涵义宽泛化。第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可使项目资金在百姓的共同监督下使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可能会出现的挪用等现象。第三,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利于资金和资产的管护,是对合作社的一种有效的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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