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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正当其时

时间:2013-11-19 来源:中华粮网

  粮食生产大县、农业大县往往都是工业小县、财政穷县。这种状况直接影响粮食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这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粮食主产区贡献大,但农民收入水平不高。2012年13个粮食主产省(区)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5.7%,其中7省(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省(区)中有6个净调出粮食省(区),其中仅黑龙江、吉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两省具有其他省不可比拟的产粮优势,即其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出售粮食2.6吨以上,大大高出0.48吨的全国平均水平。

  近10年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涉及对粮食主产区生产者、粮食主产区地区的补贴及产销区间的利益协调,如直补、最低收购价、粮油临时收储政策,还有中央财政的产粮、产油大县奖励,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政策。

  关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2010年以来,政界、学界尤为重视。政界方面,2012年《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第43条曾将“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

  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选择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把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增长、生态补偿、粮食产业发展保护等机制,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大县的奖励资金,新增农业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

  学界的建议,如补偿要体现在财政尤其是生态方面;应瞄准粮食增产、粮农增收及主产区区域发展目标;要健全国家粮食安全价格制度、在受益地区征收粮食生产调节税、提高主产区建设自身的经济效益;要完善粮补政策和主产主销区利益平衡机制、建立主产区巨灾保险体系;要健全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自然灾害保险、耕地保护、生产大户补贴、普惠型农村金融、财政支出扶持、粮食储备等制度。甚至连计算办法也在其列,如补偿应按每年实际调出数量给予一定的补偿,多调多得,少调少得。

  黑龙江省有关方面的建议更为具体:补助主产省(区)鼓励增产调出、补助主产县(市)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补贴产粮大户和合作社激励种粮积极性、加快建立主产区农田水利建设补偿机制、建立对在境外建设商品粮基地的补偿机制、探索研究建立产(销)区粮食补偿双向驱动机制。

  现行补偿问题,议论得比较多的有种粮直补补给谁、种粮人要有效益、种粮大县不再是财政穷县、主产区和主销区互动等。而粮食产量、商品量及调出量、调入量的准确性,以及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等如何统计与规范,也有方法问题。无疑,完善具有激励和平衡手段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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