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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挂牌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6-09-29 来源:本站 现货挂牌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的正常运行,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交易订金管理、交易管理、交收及交收标准管理、结算与出入金管理、违约处理、自备库管理、信息发布管理、信誉评价等。 第三条 交易所及交易商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订金管理第四条 “交易订金” 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签订挂牌电子交易合同时,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交易所冻结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履约担保。 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有关银行为结算银行,并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交易账户,对交易所所有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银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订金制度,客户将交易订金存入交易所专用交易账户内。 第七条 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及结算银行,对客户交易订金每日进行结算、清算、对账。 第八条 现货挂牌交易成交,交易所进行履约处理,收取买方交易商全额货款后需将买方交易商交易订金全额退回至其专用交易账户。首款划拨完毕后,交易所需将卖方交易商交易订金全额退回至其专用交易账户。 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九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挂牌交易。 第十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所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开展挂牌交易,交易所可指定参与挂牌交易的种类、品牌、交货地、交货时间等;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挂牌交易商品,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可参与交易所交易和交收。 第十三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报价、发布的挂牌信息,交易商对所挂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交易所的所有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必须通过哈交所电子交易平台订立。 第十五条 挂牌交易电子合同条款由要约方约定。要约方通过交易所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约条款,构成合约“要约”;应约方应约成交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约承诺。成交后双方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均应向交易所交付订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订金额度为合同成交金额的10%,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订金额度。 第十七条 交易所向买卖双方交易商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四章 交收及交收标准管理第十八条 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收细则》规定,现货挂牌交易的商品交收可分为履约交收处理和自主交收处理两种方式。 (一)履约交收处理需确定买方交易商已将全额货款划至其交易账户,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卖方交易商已向交易所提供足额注册仓单,并按照交收流程进行商品与货款交收。 (二)自主交收处理需买卖双方交易商签订交易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X个交易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或传真到交易所备案。买方或卖方交易商到期未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的,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订金,视为买卖双方交易商交易合同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二十条 包粮的包装物为新的编织袋,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挂牌价格中。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商品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该品种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收仓库结算。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收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二条 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五章 结算与出入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进行现货挂牌交易发生的价款等各项费用,并按交易商交易账号实行分红管理。交易商交易账户的资金划拨在对应结算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交易账户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一位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期次序登记核算交易商出入资金、货款划拨、冻结或释放交易订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结算银行相关规定,交易商在办理出金业务时,款项去向必须与入款来源名称一致。 第六章 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商品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优惠政策的除外); (五)本市场认为其他构成违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会及时发送给违约方。 第二十八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交易所将按照违约处理办法将违约方保证金划转给守约方。 第七章 自备库管理第二十九条 经交易所批准,信誉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一定仓储能力,并在挂牌交易系统中的持续挂盘量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商可以在自备库中交收商品。由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自备库进行商品的实物交收。 第三十条 自备库的商品挂牌量以交易所批准的允许挂牌商品总金额来确定,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商自备库的商品挂牌总金额,并有权调整交易商自备库的商品挂牌总金额。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自备库的规模大小,对该交易商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合同的交收地约定在卖方自备库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可以在自备库或自备库所在县、区的区域内的其他公库交收商品,但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买方具体交收地点。 第三十三条 有自备库的交易商多次违约或经常被批评投诉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自备库资格,已收费用在扣除使用期的费用后余额退还。 第八章 商品信息发布制度第三十四条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的各类交易信息由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用途。 第三十五条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通过哈尔滨谷物交易所门户网站(www.hge.com.cn)发布交易中心文件、公告、通知、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不得通过哈尔滨谷物交易所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由此造成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损失的,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以及提供服务的其他合作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在交易或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各方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为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九章 信誉评价制度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参与挂牌交易应以诚信为本、信誉至上,善意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恶意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第四十条 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的违约、违规行为,在交易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并有权限制或取消违约、违规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二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所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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