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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16-09-29 来源:本站 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贸易供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现货交易的规范、有序流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大宗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推动商品在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规,特制订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组织实施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简称“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系统发布供货信息或买方需求信息,一旦买卖双方自愿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在挂牌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六条 “交易订金” 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签订挂牌电子交易合同时,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交易所冻结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履约担保。 第七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八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所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 第十条 “自备库”是指交易商自有的存货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经济实力的交易商可以在自己的存货仓库及所在县、区的仓库内进行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的商品交收。 第十一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挂牌电子交易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税的价格。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二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所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开展挂牌交易,交易所可指定参与挂牌交易的种类、品牌、交货地、交货时间等;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挂牌交易商品,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可参与交易所交易和交收。 第十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报价、发布的挂牌信息,交易商对所挂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交易所的所有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必须通过哈交所电子交易平台订立。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电子合同条款由要约方约定。要约方通过交易所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约条款,构成合约“要约”;应约方应约成交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约承诺。成交后双方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成交后双方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交易商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商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均应向交易所交付订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订金额度为合同成交金额的10%,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订金额度。 第十八条 交易所向买卖双方交易商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五章 结算、交收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都须在交易所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内存入一定比例的交易订金,由交易所监督双方履约。 第二十条 挂牌交易可以通过交易所履约处理,也可以挂牌成交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向交易所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进行自主交收。
第六章 自备库
第二十五条 经交易所批准,信誉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一定仓储能力,并在挂牌交易系统中的持续挂盘量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商可以在自备库中交收商品。由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自备库进行商品的实物交收。 第二十六条 自备库的商品挂牌量以交易所批准的允许挂牌商品总金额来确定,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商自备库的商品挂牌总金额,并有权调整交易商自备库的商品挂牌总金额。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自备库的规模大小,对该交易商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合同的交收地约定在卖方自备库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可以在自备库或自备库所在县、区的区域内的其他公库交收商品,但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买方具体交收地点。 第二十九条 有自备库的交易商多次违约或经常被批评投诉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自备库资格,已收费用在扣除使用期的费用后余额退还。 第七章 商品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条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的各类交易信息由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用途。 第三十一条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通过哈尔滨谷物交易所门户网站(www.hge.com.cn)发布交易中心文件、公告、通知、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不得通过哈尔滨谷物交易所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由此造成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损失的,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 第三十三条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以及提供服务的其他合作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在交易或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各方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为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章 信誉评价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参与挂牌交易应以诚信为本、信誉至上,善意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恶意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的违约、违规行为,在交易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并有权限制或取消违约、违规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九章 违 约
第三十七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优惠政策的除外); (五)本市场认为其他构成违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本交易所可根据守约方申请,将冻结的违约方订金作为违约金划拨守约方。交易所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品种的现货挂牌细则均为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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