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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挂牌交收细则

时间:2013-09-09 来源:本站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挂牌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挂牌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章程》、《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挂牌的商品采用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挂牌所载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及货款结算的过程。

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收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  交易所挂牌商品的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商品入库及注册仓单

第五条 交易商提交入库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指定交收仓库审核,给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六条 交易商粮食入库,指定交收库初检,指定交收库提交入库单,交易所审核后,入库单形成。

第七条 交收库代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入库单转标准仓单申请,经第三方质检机构检测合格后,交易所审核,交收库出具标准仓单。

    第八条 交易商提出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交易所审核,注册仓单形成。


       第三章  挂牌交收处理

第九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选择通过交易所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1)买方应在电子合同成交后的36小时内(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将全额货款交付交易所,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签发提货单

(2)买方应在收到提货单当日起2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提货或者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交易所收到买方对商品外在质量无异议的确认或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并释放卖方的定金,同时通知卖方在2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2个交易日内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卖方违约,将剩余货款作为违约金划拨给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易所转交买方,交易所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尾款。

(3)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货款交付到交易所,则买方构成违约,交易所有权将买方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卖方。卖方在最后交收日之前没有将注册仓单提交给交易所的,则构成卖方违约,交易所有权将卖方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

(4)已成交的挂牌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另行协商交货地点,协商不成的,买方要求在合同约定地点交收商品的,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要求或买方货款到卖方账户后的约定时间内将交收商品运到合同约定的交收地点并向买方开具提货单。

第十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选择不通过交易所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1) 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提货,或就电子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可以签订电子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或传真到交易所备案。

(2) 如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有异议,买方或卖方应在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当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交易所收到书面异议后暂不释放买卖双方定金。买方或卖方到期未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买卖双方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的定金。

(3) 买卖双方均书面同意取消该电子交易合同时,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定金,撤销该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完成出库步骤后需走物流协助的,交易商将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上报给交易所申请计划号,计划号下来后买方可告知交易所请车日期,请车数下来后通知交易商装车则本次交易完成。

 

第四章  各品种的交收标准

第十二条 各品种的交收标准在挂牌时已经表达,不再另行规定。

如卖方提供挂牌以外的替代商品,同时买方可以接受该商品质量标准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交易所各品种的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替代品升贴水的差价款在交收时由交易所结算。

第十四条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十五条  包粮的包装物为新的编织袋,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挂牌价格中。

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商品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该品种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该挂牌上市时提前公布。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收仓库结算。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16)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收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十七条  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十八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

交收手续费为5/吨。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在每年10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收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20元/吨天,51日至9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二十二条 从注册仓单仓储费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注册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费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定金存管银行从注册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收仓库。仓储费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注册仓单仓储费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注册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费及损耗费用由交收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交收违约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在计算买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买、卖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批)=应交注册仓单数量(批)-已交注册仓单数量(批)

买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批)=[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收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批)。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会及时发送给违约方。

守约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收或继续交收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终止交收后,交易所交收担保责任了结。

第二十八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收: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 继续交收:交易所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7个交易日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收货款后终止交收。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收: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 继续交收:交易所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收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收。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三)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罚卖方剩余的20%货款给买方。

第二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持注册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收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是指发生交收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继续交收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由交易所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客户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

个人客户不允许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四条  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发布标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

第三十五条  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交易所组织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报价是指对应订单合约的交收标准品在基准交收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和包装物款项的价格。

第三十七条  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征购(竞卖)仓单数量为:

可卖出仓单量(批)=被冻结仓单数量(批)

可买入仓单量(批)=预交货款(元)/交收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批)。

第三十八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  征购起始价格为交收结算价的120%;竞卖起始价格为交收结算价的80%

在交易中,会员根据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大于等于竞卖(征购)数量,则竞卖(征购)价格按照最小变动价位顺次提高(降低)。

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除非是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量大于其在次新价格的申报量,否则次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最新和次新价格以外的其余价位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四十条  最近一笔申报之后,如无人进行新的申报,则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购(竞卖)结束,并按照价格优先和相同价格按申报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如果数量相同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第四十一条  征购(竞卖)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购(竞卖)中,申报数量小于征购(竞卖)数量。此时取全部申报为成交申报并在结束后将实际征购(竞卖)获得的仓单数量(货币资金)按对应违约方的违约数量占总的卖方(买方)违约数量的比例向对应守约方分配。

第四十二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交易所将征购(竞卖)结果和配对结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价格对参与征购(竞卖)的卖方(买方)的货款进行结算(含包装物款项),并开具《注册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三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果征购(竞卖)价格低于(高于)交收结算价,则以成交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直接开具。

如果征购(竞卖)价格高于(低于)交收结算价,则以交收结算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成交价与交收结算价之间的差额从违约方帐户中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违约方为中间票据出具人分别开具。

第四十四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征购(竞卖)部分成功,交易所对未成功部分合约按交收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5%违约金从违约方帐户划入守约方帐户。如果同一违约方对应多个守约方,则对违约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约按对应守约方的配对数量平均分配。

第四十五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参照《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5/吨的征购(竞卖)费用。

由征购(竞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未成交会员(客户)持相关凭证在征购、竞卖结束后到交易所办理资金清退和标准仓单解冻手续。

第四十八条  征购、竞卖结果由交易所予以公开发布。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谷物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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