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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年审及等级评定工作办法 时间:2013-09-09 来源:本站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年审
及等级评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审是指交易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或资料、查验原件、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每年对审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等级评定是指交易所以指定交收仓库的资质条件、日常管理合规及功能发挥情况为基础,每年按照本办法评定指定交收仓库等级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审查对象是指交易所选定的指定交收仓库。交易所每年应对所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展年审一次。 第二章 年审材料 第四条 审查对象应当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第五条 审查对象应当提供以下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交易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审查对象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供加盖审查对象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审查对象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所列已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交易所认可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说明。 第六条 审查对象应当提供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 (一)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记事栏或附记)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二)土地、房产、仓储设施、其他资产等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说明,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三)有铁路(码头)专用线的,提供铁路(码头)专用线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四)消防安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五)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交收商品检重设备(汽车衡等)年度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六)仓库须提交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单》及保险标的清单的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第七条 审查对象应当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以上情况与获得指定交收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二)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以上情况与获得指定交收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三)库容或生产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四)运输、装卸、计量、检验能力等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五)库区租赁情况(适用于仓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库房或生产线所有者、是否租赁、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等;以上情况与获得指定交收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六)资产担保情况,包括土地、房产、仓储设施、其他资产等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说明;以上情况与获得指定交收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七)交收业务开展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大宗商品业务规则及交易所规定情况。 第八条 审查对象担保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交易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担保单位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供加盖担保单位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担保单位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所列已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交易所认可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说明; (六)担保单位与审查对象关系以及所占股份的情况说明,加盖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九条 审查对象及其担保单位应当提交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查对象及其担保单位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年审程序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年审工作由年审工作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各指定交收仓库年审的周期应当符合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向审查对象发布年审通知,审查对象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审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查对象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以进行比照核查。 第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审查对象的资质风险情况进行评议,出具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年审意见。 第十六条 所有指定交收仓库的年审底稿均应由年审人员、年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年审材料至少20年。 第四章 等级评定指标及方法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评价计分,根据指定交收仓库资质条件、日常管理合规及功能发挥情况,将相应指标得分加总即为指定交收仓库等级评定最终计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质条件主要依据年审情况来评定。根据年审意见,符合要求得30分,不符合要求得0分。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日常管理合规情况主要依据现场检查情况来评定。设定基础分40分,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交收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不符合交易所相关管理要求的,每项内容扣2分,直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功能发挥情况主要依据交收量排名情况来评定。按照上一年度历史数据,将发生交收的指定交收仓库按照交收量从高到低进行排名,交收量排名位于前三分之一的,得30分;排名位于后三分之一的,得10分;排名位于中间的,得20分。比例数值出现小数时,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未发生交收不得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不遵守相关规定,被客户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投诉扣5-10分。 第五章 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评价计分排序情况,交易所将指定交收仓库分为A、B、C三级。 总分数排名位于前20%的为A级,排名位于后20%的为C级,其余指定交收仓库为B级。按比例选取的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时,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总分数相同的,按照指定交收仓库及其担保单位注册资本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出现以下行为时,交易所可以将其直接划入C级。 (一) 指定交收仓库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贷款金额较大,交易所认为可能导致指定交收仓库出现经营风险的; (二)指定交收仓库从事其他经营业务,交易所认为可能导致指定交收仓库出现经营风险的; (三)指定交收仓库未经交易所允许,擅自将交收商品移出规定库区存储的; (四)指定交收仓库弄虚作假,擅自处理交收商品的; (五)指定交收仓库保管不善导致商品质量发生变化,产生市场影响的; (六)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数量和交易所仓单系统数量不符的; (七)指定交收仓库收到交易所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完成各项整改要求的; (八)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 (九)指定交收仓库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给交易所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指定交收仓库拒绝交易所日常监管的,包括未缴纳风险抵押金、不配合现场检查或年审、不按时开具仓储费发票等;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按比例选取C级指定交收仓库时,应将发生以上行为直接划入C级的指定交收仓库计算在内;当发生以上行为的指定交收仓库数量超出指定交收仓库总数的20%时,按实际数量选取C级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等级评定工作由交易所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评级结果作为指定交收仓库暂停、取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等级评定结果,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暂缓办理交收预报; (三)暂缓办理仓单注册; (四)暂停交收业务; (五)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或暂缓办理交收预报、仓单注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整改报告。交易所将跟踪监督指定交收仓库的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恢复或暂停交收业务、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哈尔滨谷物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指定交收仓库年审工作底稿 附件: 指定交收仓库年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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