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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专场交收细则

时间:2013-09-09 来源:本站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专场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专场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章程》、《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交易商、主持交易商、交易商服务中心、粮食谷物配置中心、指定存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质量检验与计量

第三条 专场交易粮食谷物合约对应的交易商品质量标准必须达到交易所认可的标准要求。

第四条 商品的质量确认方式由专场交易主持商在向本交易所申报设立专场交易粮食谷物合约时,从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并进行公示:

1. 在本交易所指定交货仓库公证检验;

2. 在专场交易主持商指定仓库公证检验;

3. 双方协商。

质量确认方式选择第一、第二种的,公证检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质量确认方式选择第三种的,本交易所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办理交易定金解冻结算手续。

第五条 本交易所交易交收的商品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谷物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品的计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执行。

 

     第三章 货物交收

第六条 交收周期:是指上市的粮食谷物,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时间段;原则上在粮食谷物合约所指品种(产/销)旺季以及递延期限内。

第八条 交收地点:粮食谷物合约中规定的该粮食谷物交收的地点。

    第九条 交收方式:由本交易所指定,通常为实物交收。

第十条 交收的结算价格按照锁定交收当日的结算价格进行计算。卖方按照该价格结合对应的升贴水标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锁定生成一般在一周内完成交收手续,本交易所有权利按照每日最大交收量对交收期进行延展调整。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前买方必须将全部货款划入自己在本交易所的交收货款专用帐户,卖方将注册的足额仓单提交给本交易所交收部门,本交易所在当日完成交收工作,并释放双方冻结的交易定金。

1. 对买方:向买方交付足额仓单,同时将买方80%的货款划入卖方的货款交易帐户,余款在交易所收到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行划转。

2. 对卖方:向卖方划入交收货款的 80%到货款交易帐户,将卖方的仓单交付给买方,该货款暂时冻结到买方提货完成,连同另外20%的货款在本交易所取得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并释放。

第十二条 本交易所交收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仓单规定的有效提货期限内(一般不超过7天,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顺延),买方必须到现货规定的地点完成提货或办理完成货权转移的法定手续。否则本交易所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罚,将违约部分货物对应的交易定金在扣除双方交收手续费后余下金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卖方所有。

第十三条 在交收过程中,仓单原持有人同意将仓单背书、签署和处置权力授予本交易所执行。

第十四条 交收过程以及对商品质量异议的处理:

1. 销售专场交易中,买方交易商持本交易所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和背书的仓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仓库提货。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交易所和销售专场主持商,并可提请本交易所指定确认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先由买方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约的规定的质量标准,则属销售专场主持商违约,检验费用和违约责任由销售专场主持商承担。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销售专场主持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合格的商品给买方交货,同样视为履约。

2. 采购专场交易:卖方交易商持本交易所开具的《入库通知单》到本合约主持商指定的仓库交货,验收确认后凭仓库开具的仓单以及发票凭证向本交易所申请划款。

采购专场主持商对货物质量有异议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交易所和对方,并提请本交易所指定确认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先由提出异议方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不符合采购专场主持商的质量要求,则属卖方违约,由卖方承担检验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否则,检验费用由采购专场主持商承担,采购专场主持商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卖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交货时溢短不得超过成交数量的0.3%,按照交收的实际结算,超出此范围则视为违约。

第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结束后,未转让仍然持有的合约自动进入到交收流程。交易商持有的合约应该不少于最小交收量,未达到最小交收量的交收,一律按照最小交收量的标准来承担交收费用。

 

第四章 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

交收手续费为5/吨。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在每年10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收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所有品种仓单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20元/吨天,51日至10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二十一条 从注册仓单仓储费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注册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费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定金存管银行从注册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收仓库。仓储费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注册仓单仓储费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注册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费及损耗费用由交收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违约的调解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所专场交易实行违约赔偿制度,由本交易所先行从违约方的定金中将违约部分货物对应的交易定金在扣除双方手续费后,将余下金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守约方所有。

1. 交易商不能按照规定及时追加提交定金的,视为无履约能力,授权本交易所按照市价转让所持有的合约,直到定金为正数,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交易商自行承担。

2. 卖方交易商可以凭货物权属证明向本交易所申请定金最高比例限制,同时可以申请仓单抵顶定金,经过本交易所书面认可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最后交收日之前,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违约纠纷情况,买卖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在参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条款处理,在定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后其余部分的范围内进行违约处理。

1. 在销售专场交易中:

(1) 若买方未遵守粮食谷物专场合约规定及相关规定,货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到位的,则视为违约。本交易所将把冻结的买方交易定金,扣除双方交易交收手续费后其余部分支付给销售专场主持商作为买方违约的赔偿;

(2) 若买方逾期未提完货的,需按本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仓库对应商品的仓储费用标准,向指定仓库交纳未提完货物部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熏蒸等必要的费用;

(3) 若销售专场主持商未遵守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如数交付注册的仓单,则视为违约。本交易所从销售专场主持商的定金中,扣除双方交收手续费后,提取与违约部分相对应的违约金支付给买方;

(4) 若销售专场主持商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其粮食谷物专场合约载明的质量,由销售专场主持商在交货期限内另行提供符合标准的货物,或经买方同意,根据质量指标超出部分扣价扣量后交货;否则视销售专场主持商违约,本交易所将违约部分货物对应的交易定金在扣除双方交收手续费后余下金额作为违约金划归买方所有。

2. 在采购专场交易中:

(1) 若采购专场主持商不遵守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支付货款,则视为违约。本交易所将把违约部分相对应的交易定金扣除双方交收手续费后支付给卖方作为采购专场主持商违约的赔偿;

(2) 卖方若未遵守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如数交付仓单,则视为违约。本交易所将把卖方的交易定金在扣除双方交收手续费后其余部分支付给采购专场主持商;

(3) 若卖方送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约规定的质量要求,由卖方在交货期限内另行提供符合标准的货物,或经过采购专场主持商同意,根据质量指标超出部分扣价扣量后交货;否则视为卖方违约,本交易所将违约部分货物对应的交易定金在扣除双方交收手续费后余下金额作为违约金划归采购专场主持商所有。

3.如出现法定的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买方或卖方不能按期履约的情况,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买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买、卖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批)=应交注册仓单数量(批)-已交注册仓单数量(批)

买方交收违约合约数量(批)=[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收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批)。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应及时发送给违约方。

守约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收或继续交收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终止交收后,交易所交收担保责任了结。

第二十九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收: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收:交易所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7个交易日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收货款后终止交收。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收: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收:交易所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收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收。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三十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持注册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在实物交收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是指发生交收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继续交收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由交易所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客户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

个人客户不允许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五条  在最后交收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发布标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最后交收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交易所组织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报价是指对应订单合约的交收标准品在基准交收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和包装物款项的价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征购(竞卖)仓单数量为:

可卖出仓单量(批)=被冻结仓单数量(批)

可买入仓单量(批)=预交货款(元)/交收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批)。

第三十九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条  征购起始价格为交收结算价的120%;竞卖起始价格为交收结算价的80%

在交易中,会员根据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大于等于竞卖(征购)数量,则竞卖(征购)价格按照最小变动价位顺次提高(降低)。

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除非是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量大于其在次新价格的申报量,否则次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最新和次新价格以外的其余价位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四十一条  最近一笔申报之后,如无人进行新的申报,则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购(竞卖)结束,并按照价格优先和相同价格按申报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如果数量相同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第四十二条  征购(竞卖)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购(竞卖)中,申报数量小于征购(竞卖)数量。此时取全部申报为成交申报并在结束后将实际征购(竞卖)获得的仓单数量(货币资金)按对应违约方的违约数量占总的卖方(买方)违约数量的比例向对应守约方分配。

第四十三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交易所将征购(竞卖)结果和配对结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价格对参与征购(竞卖)的卖方(买方)的货款进行结算(含包装物款项),并开具《注册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四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果征购(竞卖)价格低于(高于)交收结算价,则以成交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直接开具。

如果征购(竞卖)价格高于(低于)交收结算价,则以交收结算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成交价与交收结算价之间的差额从违约方帐户中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违约方为中间票据出具人分别开具。

第四十五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征购(竞卖)部分成功,交易所对未成功部分合约按交收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5%违约金从违约方帐户划入守约方帐户。如果同一违约方对应多个守约方,则对违约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约按对应守约方的配对数量平均分配。

第四十六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参照《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5/吨的征购(竞卖)费用。

由征购(竞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成交会员(客户)持相关凭证在征购、竞卖结束后到交易所办理资金清退和标准仓单解冻手续。

第四十九条  征购、竞卖结果由交易所予以公开发布。

   

第七章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谷物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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