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挂牌交收细则 - 哈尔滨谷物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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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挂牌交收细则

时间:2012-05-12 来源:本站

挂牌交收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现货挂牌的商品采用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挂牌所载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及货款结算的过程。

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收须由交易商办理,并以交易商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现货挂牌交易。

第五条  交易所现货挂牌商品的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商品入库

第六条 交易商提交入库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指定交收仓库审核,给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七条 交易商粮食入库,指定交收库初检,指定交收库提交入库单,交易所审核后,入库单形成。

第八条 交收库代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入库单转标准仓单申请,经第三方质检机构检测合格后,交易所审核,交收库出具标准仓单。

第九条 交易商提出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交易所审核,注册仓单形成。

第三章  挂牌交收处理

第十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商品交收分为两种方式:

  () 通过交易所进行商品履约交收处理。

  ()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经交易所同意后可进行自主交收处理。

交易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上述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商品交收。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选择通过交易所进行商品履约交收处理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应在挂牌成交后的交收周期内(遇节假日顺延),买方交易商将全额货款划至买方交易商已开立的交易账户,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卖方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供足额注册仓单。交易所在收取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交易商应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X小时内签发电子合同约定交收地点的有效提货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交易商和交易所。提货单为传真件的卖方应注明“传真有效”字样并加盖卖方交易商的公章。

(二)买方交易商应在收到提货单当日起X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提货或者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交易所收到买方交易商对商品外在质量无异议的确认或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交易商,同时通知卖方交易商在X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由交易所转交买方交易商,交易所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双方的订金并结清尾款。

(三)买方交易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货款划至买方交易商已开立的交易账户,则买方交易商构成违约,交易所有权将买方交易商的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没有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X小时内签发有效提货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交易商和交易所的,则构成卖方交易商违约,交易所有权将卖方交易商的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交易商。

(四)已成交的挂牌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另行协商交货地点,协商不成的,买方交易商要求在合同约定地点交收商品的,卖方交易商应在买方交易商提出要求或买方交易商货款到卖方交易商账户后的X小时内将交收商品运到合同约定的交收地点并向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经交易所同意后进行自主交收处理的: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提货,或就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签订交易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X个交易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或传真到交易所备案。

(二)如对交易合同的履行有异议,买方或卖方交易商应在交易合同成交当日起的X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交易所收到书面异议后暂不释放买卖双方订金。买方或卖方交易商到期未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买卖双方交易商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交易商的订金。

(三)买卖双方交易商均书面同意取消该交易合同时,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订金,视为买卖双方交易商交易合同履行完毕。

第十三条 完成出库步骤后需走物流协助的,交易商将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上报给交易所申请计划号,计划号下来后买方可告知交易所请车日期,请车数下来后通知交易商装车则本次交易完成。

 

第四章  交收标准

第十四条 各品种的交收标准在挂牌时已经表达,不再另行规定。如卖方交易商提供挂牌以外的替代商品,同时买方交易商可以接受该商品质量标准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交易所各品种的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替代品升贴水的差价款在交收时由交易所结算。

第十六条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十七条  包粮的包装物为新的编织袋,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挂牌价格中。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商品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该品种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收仓库结算。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16)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收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二十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交易商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为X/吨。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在每年10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1日之前予以公布。新增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收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20元/吨天,51日至9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二十四条 从收取仓储费、损耗费之次日起至完成商品出库之日止,发生的仓储费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从卖方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收仓库。仓储费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交收违约

第二十七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优惠政策的除外)

(五)本市场认为其他构成违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针对交收违约处理决定:

(一)构成交收违约的,交易所将按照违约处理办法将违约方订金划转给守约方;

(二)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罚卖方交易商剩余的20%货款给买方交易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在实物交收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违约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将按《哈尔滨谷物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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