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告 |
挂牌交收流程 时间:2016-10-14 来源:本站 挂牌交收流程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选择通过交易所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1)、买方应在电子合同成交后的36小时内(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将全额货款交付交易所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应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1个交易日内签发电子合同约定交收地点的有效提货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和交易所。提货单为传真件的卖方应注明“传真有效”字样并加盖卖方的公章。 (2)、买方应在收到提货单当日起5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提货或者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交易所收到买方对商品外在质量无异议的确认或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同时通知卖方在5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易所转交买方,交易所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释放双方的定金并结清尾款。 (3)、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货款交付到交易所,则买方构成违约,交易所有权将买方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卖方。卖方没有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1个交易日内签发有效提货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和交易所的,则构成卖方违约,交易所有权将卖方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 (4)、已成交的挂牌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另行协商交货地点,协商不成的,买方要求在合同约定地点交收商品的,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要求或买方货款到卖方账户后的约定时间内将交收商品运到合同约定的交收地点并向买方开具提货单。 二、买卖双方交易商选择不通过交易所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1)、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提货,或就电子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可以签订电子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或传真到交易所备案。 (2)、如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有异议买方或卖方应在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当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交易所收到书面异议后暂不释放买卖双方定金。买方或卖方到期未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买卖双方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的定金。 (3) 、买卖双方均书面同意取消该电子交易合同时,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定金,撤销该电子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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