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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交易知识

挂牌交易细则

时间:2013-08-26 来源:本站

挂牌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超市挂牌交易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为买、卖双方交易商提供现货超市挂牌交易平台,交易商在该平台上进行交易应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现货超市挂牌交易。参与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交易商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哈尔滨谷物交易所交易规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现货超市挂牌交易”(简称“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系统发布供货信息和订立合同要约,一旦订立合同要约被对方交易商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在挂牌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五条“保证金” 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电子系统签订挂牌电子交易合同时,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标准向交易所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履约担保。
第六条“自备库”是指交易商自有的存货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经济实力的交易商可以在自己的存货仓库及所在县、区的公库内进行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的商品交收。
第七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挂牌电子交易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三章 交易
第八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下午15:30,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交易所网站公布。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九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开展挂牌交易,交易所可指定参与挂牌交易的种类、品牌、交货地、交货时间等;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挂牌交易商品,经交易所认定后,可参与交易所交易和交收。
第十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电子交易系统报价、发布要约挂牌,交易商对要约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所有挂牌交易电子合同,必须通过挂牌电子交易平台订立。
第十二条 挂牌交易电子合同条款(指要约信息)由要约方约定。要约方通过交易所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要约”;应约方应约成交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同“承诺”。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均应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金额度为合同成交金额的3~5%,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保证金额度。
第十四条 交易所向买卖双方交易商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十五条 交易程序
1、卖方挂牌程序
( 1 ) 卖方挂牌
卖方交易商须将销售商品要约提交到挂牌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质量标准、产地、外观、执行标准、订立有效期、计量方法、交收仓库、起买量、价格、挂牌量等。
卖方交易商提交销售商品挂牌指令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当日未成交挂牌指令继续有效,直至全部成交或商品挂牌有效期到期。
( 2 ) 买方应约
买方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查询卖方的挂牌指令,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要约,输入应约数量后提交,成为合同承诺,应约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卖方规定的起买量。
买方交易商输入应约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
( 3 ) 成交原则
买方交易商应约后,挂牌交易系统对应约与要约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格为卖方要约价格。
卖方挂牌销售商品数量可以拆开分多笔成交;买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2、买方挂牌程序
( 1 ) 买方挂牌
买方交易商须将采购商品要约提交到挂牌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质量标准、产地、外观、执行标准、订立有效期、计量方法、交收仓库、起卖量、价格、挂牌量等。
买方交易商提交采购商品挂牌指令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当日未成交挂牌指令继续有效,直至全部成交或商品挂牌有效期到期。
( 2 ) 卖方应约
卖方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查询卖方的挂牌指令,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要约,输入应约数量后提交,成为合同承诺,应约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买方规定的起卖量。
卖方交易商输入应约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
( 3 ) 成交原则
卖方交易商应约后,挂牌交易系统对应约与要约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格为买方要约价格。
买方挂牌采购商品数量可以拆开分多笔成交;卖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十六条 交易商的要约和承诺经交易系统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交易商应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系统价格显示,按照卖方交易商同品种价格最低的显示在前和时间优先、信誉优先、自备库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列显示。


第四章 结算和交收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的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分为两种方式:
(一) 通过交易所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
(二) 交易商自行协商相关事宜,不通过交易所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
交易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上述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选择通过交易所进行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一) 买方应在电子合同成交后的36小时内(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将全额货款交付交易所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应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1个交易日内签发电子合同约定交收地点的有效提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和交易所。提单为传真件的卖方应注明“传真有效”字样并加盖卖方的公章。
(二) 买方应在收到提单当日起5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提货或者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交易所收到买方对商品外在质量无异议的确认或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同时通知卖方在5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由交易所转交买方,交易所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并结清尾款。
(三) 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货款交付到交易所,则买方构成违约,交易所有权将买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卖方。卖方没有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1个交易日内签发有效提单,并递交或传真给买方和交易所的,则构成卖方违约,交易所有权将卖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
(四) 已成交的挂牌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另行协商交货地点,协商不成的,买方要求在合同约定地点交收商品的,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要求或买方货款到卖方账户后在买卖双方协定时间内将交收商品运到合同约定的交收地点并向买方开具提单。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选择不通过交易所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收的:
(一) 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提货,或就电子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可以签订电子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补充协议提交或传真到交易所备案。
(二) 如对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有异议买方或卖方应在电子交易合同成交当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交易所收到书面异议后暂不释放买卖双方保证金。买方或卖方到期未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买卖双方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的保证金。
(三) 买卖双方均书面同意取消该电子交易合同时,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保证金,撤销该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卖方向买方交收商品时的重量允许有±0.3%的短溢误差,交收商品的重量在短溢范围内的买卖双方按照实际重量结算货款。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违反电子交易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交易所有权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将违约方交纳的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对参与挂牌交易交易商的违约行为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之间因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和违约的,交易商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交易所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交易商损失的,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商时间和交易所调解时间不超过30日,自电子合同成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买方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商品质量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异议的,买方应在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提请交易所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构成卖方交易商的质量违约,交易所将卖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并且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当在及时接收商品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交易所将买方交纳的保证金划付给卖方。检验费用包括:交易所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差旅费、质检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卖方交易商交付给买方的商品是原厂包装的,以原厂包装的标注为准,不是原厂包装的以交易所认定的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为准。由于原厂包装标注错误造成实际交收商品和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的物不一致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卖方负责调换或退货,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买方交易商在电子合同约定的商品交收仓库接收商品时,应对商品进行检验,若买方交易商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商品的异议申请。


第五章 自备库
第二十八条 经交易所批准,信誉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一定仓储能力,并在挂牌交易系统中的持续挂盘量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商可以在自备库中交收商品。由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自备库进行商品的实物交收。
第二十九条 自备库的商品挂牌量以交易所批准的允许挂牌商品总金额来确定,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商自备库的商品挂牌总金额,并有权调整交易商自备库的商品挂牌总金额。
第三十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自备库的规模大小,对该交易商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电子合同的交收地约定在卖方自备库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可以在自备库或自备库所在县、区的区域内的其他公库交收商品,但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买方具体交收地点。
第三十二条 有自备库的交易商多次违约或经常被批评投诉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自备库,已收费用在扣除使用期的费用后余额退还。


第六章 信誉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参与挂牌交易应以诚信为本、信誉至上,善意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恶意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设立交易商信誉评价机制,对交易商在挂牌交易中的交易行为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积分统计,并在挂牌交易系统中公布交易商的信誉等级。
第三十五条 信誉等级积分的统计按照交易商的交易商资历、挂牌量、成交量、自备库规模、合同履约率、违约次数、违约金额和对方评价等有关因素综合统计计算。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的违约、违规行为,在交易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并有权限制或取消违约、违规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交易交易所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八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交易所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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